1.1.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1.1.2.1 谷物类加工厂房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答:谷物类加工厂房属于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1.1.2.2 《建规》第 3.3. 1 条注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条文说明解释操作平台、 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 人员较少等。现在越来越多的设计中大量使用“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这一 概念,这些平台全部支撑在主体结构的梁柱上,面积大,理由均是仅供操作和检修使 用,人员不超过 10 人,从而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且不做必要的安全疏散,这样的理 解是否正确?
答:如果此类夹层功能为少量人员使用的操作、检修平台,且该夹层平台的建筑
面积小于所在防火分区地面面积的 15% , 由于机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布置,使用人 员对路线十分熟悉,有较高的安全性,可以不按照建筑一般楼层划分防火分区,但是 这些区域仍然需要设置必要的检修楼梯或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检修人员
的逃生通道。
1.1.2.3 高层厂房的塔楼部分都是生产车间 (丙类) ,裙房为生产配套,部分设有厨房、 食堂、报告厅,是否符合《建规》第 5.4.2 条?
答:裙房部分的厨房、食堂、报告厅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应按民用建筑设
计,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 3.4.1 条注 1 要求。丙、丁、戊类厂房合 并建设的附属功能仅限于满足《建规》第 3.3.5 条规定的用于管理、控制、调度、实 验、检测等生产的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等生产辅助功能,不可设置厨房、食堂、
报告厅等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1.1.2.4 单层厂房内局部设置夹层,整栋建筑是按单层还是按多层定性?夹层的最大允 许面积有没有相应限制?
答:应视夹层区域的功能而定,如果夹层区域为生产车间,则该建筑定性为多层
厂房;如果夹层区域为厂房 (甲、乙类厂房除外) 必要的辅助生产用房,如监控、质
检等,且夹层的建筑面积小于该层厂房地面面积的 15%时,夹层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1.2.5 车间内仅有局部爆炸危险工段,设置在独立房间,通过防爆门斗通向其他非爆 炸危险区域,防爆门斗外是否可以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答:防爆门斗和防爆墙已经起到了增强安全性的作用,因此防爆门斗外的车间可
以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1.1.2.6 库房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按照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进行设 计?
答:库房属于为民用建筑服务的配套库房且符合《建规》有关要求时,可按民用
建筑设计。
1.1.2.7 根据《建规》第 3. 1.3 条文说明中的表 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储 存酒精度为 38°及以上的白酒定性为甲类火灾危险性。当前许多经营白酒的商场、超 市及商业门市是否执行此条?
答:《建规》第 3.1.3 条文说明,酒精度为 38°及以上的白酒储存场所应划分为甲 类火灾危险性场所,这主要针对酒厂生产过程中的白酒存放库,未严格区分不同包装 和容量的白酒储存方式。
在实际工程中, 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依据《建规》及《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的规定确定,例如,以金属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且酒精度为 38°及以 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划分为甲类第 1 项;采 用瓶装等方式 (白酒包装容器的容量一般不大于5L) 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且可供
销售的白酒、 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以划分为丙类第 1 项。
因此,储存瓶装白酒的商店及其仓库可划分为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第 1 项的场
所。
1.1.2.8 《建规》对于“中间仓库”中没有明确的面积要求,一栋厂房“中间仓库”与车间 面积相当或更大,按厂房设计是否可以?
答:中间仓库应符合《建规》第 3.3.6 条。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 储量一般不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参照《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作业型 物流建筑,丙、丁、戊中间仓库建筑面积宜控制在车间总建筑面积 (不含中间仓库) 的 15%以内; 中间仓库的占地面积和其中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建规》中相应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要求,中间仓库的建筑面积与所服 务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中间仓库所在厂房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 积。当一个中间仓库服务于厂房一个或多个防火分区时,中间仓库也可以划为独立的 防火分区,并满足仓库的相关规定。
1.1.2.9 《建规》第 3.3.5 、3.3.9 条:办公室、休息室允许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 内,办公室、休息室的面积如何控制?当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厂房内时, 该区域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另一个安全出口是否可以利用车间区域进行疏散吗? 如果可以,疏散距离如何确定?
答: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可以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 库内,虽然规范对面积没有限制,但一般宜控制在车间、仓库总建筑面积的 15%以 内;设置时,可不限制楼层,但应按照规范要求采用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和防火 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设置在丙、丁类厂房内的办公、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区域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其中一个为独立安全出口,另一个可以和厂房合用,但不应通过生产作业区疏散,疏
散距离按民用建筑要求确定。
1.1.2.10 单层总建筑面积 10000 ㎡的金属组装及焊接厂房间 (大空间,没有分隔) , 因焊接机需要使用天然气,厂房内均匀布置 30 处天然气输出点,天然气管道在厂房 内沿顶部明敷或沿柱或沿墙明敷 (天然气管道在厂房顶部敷设长度占厂房总长度的 80%) 。该厂房火灾危险性是否为丁类?
答:《建规》表 3.1.1 里厂房甲类危险性的气体主要是指厂房内有生产此类气体 的工艺,或者工艺中使用此类气体作为非燃烧用途。作为局部使用焊接等燃烧用途时 可不作为厂房火灾危险性判定条件,但应增加自然排风或机械排风设施,避免燃气泄 漏聚集。天然气管道敷设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厂房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具体生产工艺, 依据《建规》有关规定判别。
1.1.2.11 一座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丙类厂房,其中有 1 层生产车间为丁、戊类,该层是
否能够按照丁、戊类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按丁戊类设计相关消防设施?
答: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按照《建规》第 3.1.2 条确定,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可以根据该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不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室内消防给水、疏散设施与疏散 距离等可以根据该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类别、楼层位置及建筑面积等确
定。 共用设施按照火灾危险性较高的类别计算。
1.1.2.12 按容积、容积比可不定性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封闭场所或区域是否 需要考虑防爆 (建筑、电气等方面) ?
答:根据《建规》第 3.1.2 条文说明表 2 ,可不按物质危险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 性类别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 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分隔该区域的防火隔墙宜按防爆墙设置。
1.1.2.13 冷库是否可以与厂房合建?冷库作为厂房的中间仓库是否可以?
答:冷库是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仓储建筑,对洁净度要求较高, 一般应单独建造;中间仓库是为了保障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 序的厂房 (或车间) 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如冷库作为车间生产 的一部分,可以按中间仓库设置。
1.1.2.14 厂区内全智能无人库房是否可以与其他库房、办公等合建?
答:全智能无人库房与普通库房只是存储方式上的不同,全智能无人库房应根据 其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合理确定与其他库房建造方式 (合建还是分建) ;库房与 办公属于不同性质的建筑,不能合建。
1.1.2.15 两栋丙类厂房或丙类厂房与丙类仓库贴邻 ( 一字型并列布置、占地面积较小) 建设,设置双侧防火墙;两侧的开窗可否按照《建规》第 6. 1.4 条考虑?
答:厂房、仓库符合《建规》防火间距不限的要求贴临建造时,相邻防火墙处的 外墙应为防火墙且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边缘水平距离 L 大于 2m。
1.1.2.16 《建规》第 5.4. 12 、5.4. 13 强条要求是否同样适用于工业建筑?
答:《建规》第 5.4.12 、5.4.13 是针对民用建筑内布置的一些具有较高火灾危险性的 设备用房的防火要求,如: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
器室、多油开关室、柴油发电机房,针对甲、乙类厂房应执行《建规》第 3.3.8 条, 丙、丁类工业建筑内的上述设备用房可参照执行。
1.1.2.17 《建规》第8.3. 1条中所说的“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中的生产部位是否仅仅是 指本条第1点及第4点所提到的部位?
答:是的。
1.1.2.18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表4.2.9注3 ,本条注解中 所提及的“生产设施”是仅指该表格中“生产设施”的小类,还是也包括表格中储罐、泵 房、仓库等其他设施?
答:是指厂房内的所有其它设施。
1.1.2.19 《建规》第 3. 1.2- 1 款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 ,其中如厂房因工艺条件竖向划分防火分区的,火灾危 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面积是按本层的面积 5%还是按整个防火分区的面积 5%?
答:按整个防火分区面积 5%。
1.1.2.20 工厂的办公楼与食堂合建的建筑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答:工厂区办公楼与食堂合建的建筑,仍可定性为办公建筑,不属于人员密集场
所,但其中的食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人员密集的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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